登云
上海第一皮鞋厂
¥10-20万
“登云”“望天下、天下之大、舍我其谁”这是上海第一皮鞋厂的未来,是登云不懈的追求,在未来的几年,登云秉承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,结合现代制度工艺与设计理念、引领社会时尚潮流。“登云”及其家族品牌,逐步占领全国及全球市场,成为行业的领军企业,登云人有理由相信“努力加汗水,成功非登云莫属”!
1. 公司所有的品牌按年按区域进行代理;
2. 代理时间一般为三年,但代理合同应一年一签,公司每年下达销售指标,完成的可以续签,完不成的公司视情况可以终止代理合同
3. 所有产品由代理商看样订货,货款结算为先款后货原则;
4. 代理加盟商必须交一定的信誉保证金;
5. 公司负责广告宣传的整体策划与管理工作,并有计划地进行宏观广告的投入。为扩大销售及提升品牌知名度、美誉度,公司负责制作各类海报、POP、招贴画及内部宣传刊物,乙方对此类宣传品要及时发送到终端,并按标准进行悬挂、张贴与摆放。公司按年度计划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活动,并按照代理商的全年进货额(不包括自提包装)承担1%的区域广告宣传费、专卖店(厅)装修。代理商欲在本区域媒体投放广告(含户外的路牌、车体等),必须先填申请书,经公司批准后实施,双方各负担50%,公司所承担的50%部分原则上控制在代理商进额1%的比例内。公司代制作的灯箱片(布)易拉宝、旋转灯箱等形象宣传品的费用也按上述比例承担及结算。
代理商经营的专卖店、店中店、形象柜或批发市场店面的装潢费用视具体情况而定,原则上我公司承担优质终端网点(年进货额达到20万元以上),形象柜、背景、收银台及擦鞋机等四样合计总价的50%,在代理商购进1%以内承担,但形象必须符合公司的要求。以上事项代理商必须先填写申请书,经公司批准后实施。公司参加或举办全国性或区域性质大型营销活动,如订货会、洽谈会、展销会等代理商应积极配合并给予支持。
6. 代理商在销售活动中使用公司的注册商标、标识商号及相关标志,其目的是对产品的标识及宣传,仅限于合同确定的产品使用。
商标标识等知识产权永远属于公司所有,代理商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将公司的商标标识及商号占为己有。同时不在其他场合及产品上使用。代理商使用的权利随同合同期满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而终止。
代理商一旦发现公司商标、商号或标志被侵权时,立即报告公司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,积极配合公司打击假冒侵权行为。如发现代理商有假冒品牌行为,除报请工商行政部门处罚外,公司又权终止合同。
代理商(包括下属经销商)应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,重视并及时处理顾客意见及投诉,以维护公司品牌形象,如遇特殊情况,及时报告公司。
如因代理商处理不当等原因,造成顾客投诉,除代理商获得公司特别书面授权外,不得使公司卷入纠纷。
因代理商处理不及时或不妥当而造成顾客向媒体、工商、质检、消协等单位投诉而有损公司形象,告诉将追究代理商的责任,情节严重者公司有权终止。
经营处罚约定书
为了规范"登云"品牌销售市场,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及美誉度,维护销售市场的健康发展,经公司(以下称甲方)研究,并征得代理经销商(以下称乙方)的同意,特订立以下处罚约定条款:
1、 乙方应严格按甲方的区域划定开展经营活动,不得跨区域经营及倾销。
2、 若发现跨区域经营的窜货,举报方应查清窜货货源,取得确切证据,报告甲方通知窜货方在2天内全部收回,否则受窜货方则以零售价收购,除差额费用由窜货方承担外,处罚5000元给被窜货方补偿。如2天内未撤出需甲方派员调查,其费用均由窜货方承担。
3、 如发生第二次窜货,除按零售价收购承担费用外,处以10000元罚款,其中5000元补偿被窜方5000元给甲方作为广告费支出。
4、 发现2次或2次以上的窜货方不得享受年度广告费50%的优惠。
5、 被窜货方对窜货方的举报应掌握确切的证据,不得凭空捏造,如举报到甲方经查无实据,举报方要承担甲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。
上海登云鞋业有限公司/上海金鹤鞋业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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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留言咨询
3.等待回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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